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赤岗**电梯楼**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叶某飞、黄某咡,在广州市荔湾区**步漖村**304号(**步漖二街**巷**号)租下401房、603房和701房作为卖淫场所,由被告人谭某某利用摩托车搭客仔向其介绍嫖客,然后再将嫖客介绍给叶某飞、黄某咡进行卖淫活动。每成功介绍一个嫖客,被告人谭某某和摩托车搭客仔从中收取介绍费。经查证:
1、2020年6月19日、6月14日、6月21日和7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摩托车搭客的便利,分别向被告人谭某某介绍4个嫖客,再由被告人谭某某将嫖客介绍给叶某飞、黄某咡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罗某某共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80元。
2、2020年6月28日、6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摩托车搭客的便利,分别向被告人谭某某介绍2个嫖客,再由被告人谭某某将嫖客介绍给叶某飞、黄某咡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彭某某共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60元。同年7月1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用摩托车搭载1名嫖客到广州市荔湾区步漖村304号,在准备将嫖客介绍给被告人谭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及涉嫌卖淫嫖娼的叶某飞、黄某咡、梁某雄、李某红、马某进、林某贤、黄某阳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手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阳、梁某雄、叶某飞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巧谭某甲青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记罗某甲文、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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