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荆某某以及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三轮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区**公司仓库。谭某某、郭某某在仓库外接应,荆某某从仓库墙边破洞进入仓库,盗窃了6张悠闲方椅(含坐垫)、2张悠闲圆椅(含坐垫)。当日20时许,谭某某和荆某某再次来到**公司仓库,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10张悠闲圆椅(含坐垫)。2020年3月2日23时许,民警在**村**巷**号**房抓获谭某某;次日0时许,民警在**街**号抓获荆某某。破案后,已经起获上述被盗方椅和圆椅,并发还被害单位。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悠闲方椅和圆椅合共价值人民币6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997661****;被告人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村**街**号,联系电话181385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辩护人信息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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