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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逮捕。

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社区***村***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纠集同案被告人莫某某窜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进行盗窃。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谭某某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停下,被告人莫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谭某某爬上该村**号*楼,进入被害人黄某某房间实施盗窃,在房间的抽屉盗窃得一只装有1000元人民币的黑色的钱包,被黄某某发现后逃跑。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物证;4.书证;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入户盗窃1次,盗窃数额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是共同犯罪,两被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三次、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两次,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两次,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建议以盗窃罪对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对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平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 《证据目录》、《换押证》各1份;《认罪认罚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提讯提押证》4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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