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起,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提供住处给他人存放走私香烟,一车香烟收取20或30元酬劳。2019年8月21日7时许,东兴市公安局依法对两被告人位于东兴市**镇**村**组**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一楼房间、院子仓库内查获各种品牌香烟共3245条,当场抓获谭某某、莫某某。经查,谭某某、莫某某在东兴市内没有经营香烟的资质。经检验,上述所查获的香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部分为真品卷烟。经认定,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9096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的供述、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储存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莫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在东兴市**镇**村**组**号。
2.案卷2册、光盘9张随文移送。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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