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20年7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20年7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捏造“私家侦探”的身份,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能够调查他人的出轨对象、工作单位等详细资料,诱骗被害人向其转账汇款。
2020年7月23日,谭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谭某某开始在网络上发布代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虚假材料的信息,并留下号码为136219
6****的联系方式。购买者与谭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合意后,首先通过微信或直接或经谭某某转发,将伪造虚假材料所需的医院名称、就诊人姓名等信息及收件地址发送给谢某某,然后由谢某某转发给使用昵称为“天天”(微信号:dl324790****)的微信账号的上线,最终由上线将加盖相关医院的假印章的虚假材料伪造好并邮寄给购买者。
2020年7月14日、16日,谭某某、谢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为昵称为“施某某”(微信号:shiwencha****)、“福满全家(飞叔几)”(微信号:ff7038****)的微信账号使用者伪造了一张姓名为施某某,加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病假证明专用章”假印章的请假条及一张姓名为何海飞,加盖“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假印章的结业证书。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分别在双峰县体育馆附近、双峰县**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谭某某、谢某某被扣押的手机、语文簿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电子物证检验报告;8.从谭某某、谢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谢某某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新宇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738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优盘壹个、手机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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