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楼镇**楼**村**楼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18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路**村**号,现住济宁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4日15时许,李某某(已判决)因未能承揽成武县张楼乡“村村通”修路工程,意欲阻挠承包该工程的单县施工队正常施工,遂指使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被告人路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至成武县张楼镇政府东面“村村通”施工现场,将正在施工的陈某某、时某某、马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陈某某、时某某、马某某、董某某之伤均为轻微伤。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向成武县公安局张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四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镇**楼**村**楼村**号,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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