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7********,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现住地临武县**。2013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临武县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5********,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组,现住地临武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临武县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告人邝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二人一直同居,案发前在湖南省临武县**附近租住房子居住。自2017年8月份以来,二人因没有正当工作,没有经济来源,遂二人决定通过贩卖毒品维系生计。谭某某和邝某某在外号叫“老大”和“石头”的宜章**人那里以每克300-350元之间的价格购买冰毒,且一克冰毒送一粒麻古。二人买到毒品后在自己出租房内将购买的毒品分包和称重,并由谭某某和邝某某二人随身携带。随后以每100元0.3克(含塑料封闭袋的重量)的售价卖给黄某某、苏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雷某某等吸毒人员。吸毒人员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的方式随机联系谭某某和邝某某二人购买毒品或者直接来到二人出租房购买,谭某某和邝某某会叫吸毒人员先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现金的方式支付购买毒品的钱。随后邝某某和谭某某会与吸毒人员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并将毒品送给吸毒人员。一般由邝某某骑摩托车去送毒品给吸毒人员或由吸毒人员来到他们出租房内拿毒品,谭某某偶尔也会送毒品给吸毒人员。经查明,邝某某和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邝某某骑一辆男士摩托车在武水桥**超市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100元毒品。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邝某某骑一辆男士摩托车在武水桥**超市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100元毒品。
3、2019年8月10日左右的晚上,邝某某走路到临武县**小卖部那边卖了100元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甲。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谭某某走路到临武县武水桥**超市旁的马路边上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100元毒品。
5、2019年7月30日下午15时44分,邝某某在**附近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80元毒品。
6、2019年8月16日15时,邝某某骑摩托车在临武县***那里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300元毒品。
7、2019年8月3日上午10点左右,谭某某在临武县***附近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0元毒品。
8、2019年8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的时候,谭某某在临武县***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50元毒品。
9、2019年8月11日晚上6点多钟的时候,谭某某在临武县***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00元毒品。
10、2019年8月13日晚上6点多钟的时候,谭某某在临武县***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00元毒品。
11、2019年8月13日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谭某某在临武县***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0元毒品。
12、2019年8月14日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谭某某在临武县***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00元毒品。
13、2019年8月15日下午5点多钟的时候,谭某某在临武县***自己的出租屋一楼那边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00元毒品。
14、2019年8月16日10时许,邝某某在临武县***一个杂房内卖了150元毒品给吸毒人员苏某某。
2019年8月18日凌晨,在抓获被告人谭某某、邝某某时当场扣押其用于贩卖的疑似冰毒6.64克,疑似麻古2.3克经过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字【2019】251号检验报告鉴定,04210902330001、04210902330002检材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从04210902330003-04210902330009号检材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某某、邝某某均未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抓获经过》、《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苏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邝某某共同贩卖毒品14次给他人,且当场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8.94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邝某某均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被告人谭某某系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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