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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邬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33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攸县**家园**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的代理亲友圈“小队长”,两人使用同一账号轮流管理战队,通过微信召集多人到亲友圈内以“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等,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5-6元,并由系统结算上下分返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分成。至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4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7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黑色华为mate30手机一只、玫瑰金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只及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邬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二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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