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经商量策划,去到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车管所旁停车场处,盗窃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哈弗牌H6(悬挂号牌渝D2****)小车车内的点火开关、仪表总成、多媒体主机总成、多媒体显示屏、倒车雷达模块、发动机电脑板、挂档杆总成等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56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0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谭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l号为众长城哈弗4S店停车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点火开关、仪表总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卓某某、陈某某、窦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8.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短套筒1套、六角螺丝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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