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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阮某某串通投标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咨询顾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高明区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阮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0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谭某某为取得“佛山市高明区***设施建设的PPP项目”,多次与佛山市高明区****总工程师刘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后该项目被拆分成施工和勘察设计两部分,勘察设计部分先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经抽签确定为****有限公司,被告人阮某某系****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高明区项目经理。谭某某向刘某某推荐广东****设计有限公司(后改名广东****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勘察设计。谭某某拿着尚未对外公布的招标评分细则找****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郑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要整个项目总额的10%作为好处费,保证****公司能够中标。郑某某向****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汇报上述情况,陈某某随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郭某某(另案处理)汇报上述情况,郭某某同意支付好处费,并决定由陈某某负责安排,郑某某执行。刘某某安排陆某某(另案处理)与谭某某、阮某某联系沟通上述招投标事宜。谭某某从郑某某处拿到****公司资料后,通过陆某某拿给阮某某,由阮某某按照郑某某提交的资料制作招标评分细则,并经谭某某、陆某某、郑某某多次修改。****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中标该合同,2018年2月12日以人民币15911859.05元签订合同,2019年8月27日收到货款人民币142327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阮某某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 波

检察官助理:徐彦磊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阮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电话135*******;

2.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3.卷宗15册,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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