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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组**号。200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曾用名邓某丙,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组**号,2004年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9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资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现住址资源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7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单独和伙同陈某甲、肖某某、邓某乙、某某乙、唐某乙、唐某甲等人实施盗窃;2018年5月份期间,多次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女子唐某丙致其怀孕并引产。具体事实如下:

盗窃罪

1、2017年6月份,谭某某在资源县资源镇永兴村其舅舅王某甲家做事期间,谭某某趁舅舅家附近姜某某家中无人时,在姜某某家屋后养鸡笼里盗窃了3只鸡,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价值为270元。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与陈某甲一起到资源县中峰镇冷源村长石矿活动板房内盗窃铁制品、电动机等物品,后将盗得的铁制品卖至资源县城北龙某某经营的打铁铺,获利600余元。

3、2017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邓某乙、曾某甲(作案时未满16周岁)窜至车田乡木厂村厥坪小学后面的荒田曾宪永养鸡处,将曾某乙关在鸡舍的17只鸡盗走。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7只鸡价值1530元。

4、2018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瓜里乡瓜里中学附近沙场邹某甲堆放大板处盗窃了15块大板,后其将大板卖给了其舅舅王某甲,获利300元,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板价值675元。

5、201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在瓜里乡瓜里村九家组邹杨林的钢筋店门口盗窃了1000斤钢筋。谭某某将盗窃来的钢筋卖到资源县城北龙某某经营的打铁铺,获利1000元。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2350元。

6、2018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在瓜里乡白水村牛塘里组的马路上盗得某某丁饲养的一条土狗,将狗带至桂林工地上吃了。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狗价值为150元。

7、2018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瓜里乡白水村牛塘里组,在某某丁家门前盗得4捆厚朴,后将厚朴卖至车田乡一收购药材的老板,获利360元。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厚朴价值为576元。

8、2018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到瓜里乡白水村永水坪组,趁潘某某一家人熟睡,进入到潘某某家一楼房间内在一黑色包中盗得现金200元。

9、2018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瓜里乡瓜里村九家组,在唐某丙家猪栏的鸡舍内盗得2只鸡,后将盗得的2只鸡带到桂林的工地上吃了。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价值180元。

10、2018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窜至瓜里乡瓜里街唐某戊的平价超市后鸡圈,盗窃两只3斤重的鸡、一只3斤重的鸭。谭某某将盗窃来的鸡、鸭都带至桂林市的工地上吃了。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价值78元,被盗鸭价值45元。

11、2018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瓜里村九家组刘某甲家时,在刘青珍家的鸡栏内盗窃2只母鸡。后谭某某将两只鸡带到桂林的工地上吃了。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价值为180元。

12、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资源县资源镇永兴村其舅舅王某甲家做事期间,谭某某趁王某乙及其家人外出做事没人在家的时候,进入王某乙家中卧室里,在卧室内的手提包里盗窃了现金人民币230元。

13、201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三人驾驶谭某某三轮车到三人事前踩好点的瓜里乡白水村白水至香草村的公路边陈某乙堆放杉树原木处实施盗窃,三人盗窃2立方米的杉树原木后将原木卖至瓜里戈洞原木加工厂,获利1300元,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价值2300元。

14、2018年3月份的一天的晚上,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三人驾驶三轮车来到三人事前踩好点的义林村柳城岭至义林村村公所路边李某甲堆放杉树原木处,肖某某、陈某甲担心被周围居民发现就不敢偷先走了,谭某某盗得1.6方杉树原木,将杉树原木卖至瓜里乡瓜里村周某某经营的*甲厂,获利1600元,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价值1840元。

15、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三人开三轮摩托车窜至梅溪镇梅溪村喻家晓地往八角寨方向一猪场公路边,对村民某某己堆放在路边相隔不远两处的杉树原木实施盗窃,每处盗窃了半车杉树原木,装满一车后三人卖给瓜里乡刘某某经营的*丙厂,获利1800元。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原木价值2070元。

16、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三人到梅溪镇胡家田下赤坨往义林水底方向公路的老庙旁踩点时,陈某甲害怕被周围居民发现不愿去偷了,与谭某某吵了架就离开了,谭某某与陈某甲盗窃了李某乙堆放在路边的2立方米的杉树原木。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原木价值2300元。

17、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三人一起到瓜里乡义林村至白竹村与喻家小地岔路口鹅厂上方处踩点,后谭某某到该处将唐某己堆放在路边1.6立方米杉树原木盗走。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原木价值1840元。

18、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三人到瓜里乡义林村至白竹村与喻家小地岔路口鹅厂下方处踩点,后谭某某将唐某己堆放在路边的2立方米杉树原木盗走。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杉树原木价值2300元。

19、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陈某甲、肖某某在义林村柳城岭三叉路口凉亭往瓜里方向,瓜里中学后面,事先对唐某庚堆放杉树原木处踩点,踩点过后谭某某开着自己的三轮车载着陈某甲、肖某某前往盗窃杉树原木,到达后,陈某甲、肖某某担心被人发现先回去了,谭某某用三轮车盗窃了1.7立方米杉树原木,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原木价值1955元。

20、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瓜里乡瓜里村土地塘凉亭下面唐某庚堆放杉树原木处盗窃1.1立方米杉树原木,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杉树原木价值1265元。

21、2018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在瓜里大田村三十二家沙坪组陈永辉堆放杉树处盗窃杉树原木,三人发现该处杉树未装满三轮车后,又在附近莫某甲堆放杉树原木处盗窃杉树原木,凑成一车后,肖某某和陈某甲、谭某某一起将杉树原木卖至李真万经营的戈洞*乙厂,获利1600元,谭某某分得600元,陈某甲、肖某某各分得500元。其中莫某甲被盗木材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070元。

22、2018年3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在瓜里乡瓜里村至大坪头村公路边蒋某丙堆放杉树处盗窃了杉树原木,三人将杉树原木卖至刘某乙经营的*丁厂,获利1600元,谭某某分得600元,陈某甲、肖某某各分得500元。

23、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到梅溪镇随滩村红岩塘公路边,将邹某某堆放在此处的杉树原木盗走,卖给瓜里乡周某某经营的*甲厂,获利1300元,肖某某、陈某甲各分得400元,谭某某分得500元。

24、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在梅溪镇随滩检查站雷泽东堆放木材处盗窃了一车杉树原木,卖至周某某经营的*甲厂,获利1720元,肖某某、陈某甲各分得540元,谭某某分得640元。

25、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瓜里乡大田村赵家凸赵清文盗窃了一车杉树原木,将杉树卖至刘某某经营的*戊厂,获利1000元,肖某某、陈某甲各分得300元,谭某某分得400元。

26、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梅溪镇福竹公路边陈某丙堆放杉树原木处盗窃了一车杉树原木,卖至刘某某经营的*戊厂,获利2000元,肖某某、陈某甲各分得600元,谭某某分得800元。

27、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瓜里乡金江村金竹岔路口公路边夏某某堆放杉树处盗窃了一车杉树原木,卖至梅溪咸水口肖某丙经营的*乙厂,获利1750元,肖某某、陈某甲各分得550元,谭某某分得650元。

28、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在梅溪镇铜座村燕子石公路边李某某堆放杉树处盗窃了一车杉树原木,卖至梅溪咸水口肖某丙经营的*乙厂,获利900元,肖某某分得400元,谭某某分得500元。

29、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陈某甲(该案已判决)在瓜里乡大田村唐启瑞木材加工厂门口实施盗窃,因陈某甲发现现场有监控设备,肖某某与陈某甲临时决定放弃盗窃,谭某某独自盗窃堆放在该处的杉树原木,经鉴定,被盗杉树原木价值3300元。

30、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肖某某(该案已判决)在瓜里村水头村公路边杉树原木时,被马某某发现,肖某某现场被抓,谭某某现场逃走。[以上第22-30次(2019)桂0329刑初29号判决书认定被盗木材共价值16820元]

31、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高于市场价的运输费、搬运费聘请开农用拖拉机司机某某乙运输,搬运工唐某甲、唐某乙搬树,由谭某某引路四人于24日晚上23时许到瓜里乡白水村牛塘岭组公路边搬运杉树。某某乙、唐某甲、唐某乙三人在怀疑谭某某要其搬运木材可能是盗窃的情况下,仍然将堆放在瓜里乡白水村牛塘岭组公路边唐昌平的10立方米杉树和瓜里村深冲水组公路旁谭某某的2立方米杉树装上车,25日凌晨1时许装满一车后,四人共同乘车离开,途径中峰镇官田村时唐某甲、唐某乙下车回家。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谭某某、某某乙俩人驾驶拖拉机到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村李某丁*乙厂将盗得的杉树出售,获利10800元。谭某某给予某某乙2280元作为运输费及其它开支,由某某乙转给了唐某甲、唐某乙每人360元共720元的搬运费。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唐某辛的杉树原木价值10000元;被盗谭某某的杉树原木价值2000元。

32、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再次伙同某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至瓜里乡大田村白仓边盗窃杉树,四人于当日23时许到瓜里乡大田村白仓边组李某戊所堆放杉树的公路旁,共同将李某戊摆放在路边的7.898立方米杉树条木搬运至某某乙拖拉机上时,被人发现,随后,谭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某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被李某戊当场抓获。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杉树原木价值7898元。

33、2020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窜至瓜里乡瓜里村上邓家组的莫某某(文某某家),先从窗口爬入莫某某家,后用起子和刀撬开莫某某(文某某家)二楼大门的锁,发现没有什么有价值物品后,未盗得财物便离开莫某某家。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共61122元(鉴定财物价值及现金);陈某甲盗窃8次,涉案财物价值14605元(盗窃冷源长石矿物品未作鉴定);肖某某盗窃7次,涉案财物价值14605元;邓某乙盗窃1次,涉案财物价值1530元;某某乙、唐某乙、唐某甲盗窃涉案财物价值19898元(其中未遂7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摩托车、白色手套、砍柴刀、马钉、锯子、锤子、杉树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丙、李某己、李某丁、王某甲、曾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周某某、龙某某、蒋某乙、杨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潘某某、李某戊、唐某辛、谭某某、姜某某、邹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某某丁、唐某丁、李某乙、陈某乙、唐某己、唐某庚、王某乙、左某某、某某己、唐某戊、莫某甲、文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陈某甲、邓某乙、某某乙、唐某乙、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资价涉认字(2019)48号、资价涉认字(2019)49号、资价涉认字(2019)50号、资价涉认字(2019)18号、资价涉认字(2019)5号、资价涉认字(2018)17号;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强奸罪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窜至瓜里乡白水村永水坪组村民潘某某家里,趁潘某某夫妇不在家或熟睡时溜入其家中,在一楼堂屋左手边卧室对其患******的女儿唐某丙先后实施了四次奸淫,致唐某丙怀孕,孕23周时被母亲潘某某发现,后报警并引产。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唐某丙有******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2、性防卫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唐某丙无性防卫能力。经桂林市物证鉴定所对唐某丙引产下来的胎儿肌肉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为谭某某、唐某是送检的胎儿肌肉组织所属个体生物学父母亲的亲权指数为9.9×10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材料清单、唐某丙医院检查报告单、残疾人证、疾病诊断书、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于某某、刘某丙、马某丙、唐某癸、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桂脑司鉴[2020]精鉴字第203号、桂市公(刑)鉴(DNA)字[2018]0966号;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知唐某是******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唐某乙、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而为其提供帮助,系盗窃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唐某乙、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艳群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肖某某、邓某乙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乙、唐某乙、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谭某某作案工具三轮车扣押在资源县公安局;扣押的白色手套、柴刀、马钉、锯子、锤子随案移送

4.李某戊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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