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200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界**号,住贵港市港北区**院**宿舍。
被告人韦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200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贵港市港北区**院**宿舍。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与韦某乙(因作案时未满十六岁,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江北大道百迪乐门口,见李某某将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黑色民源牌电动车停放该,趁四周无人,三人合力将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留赃自用。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谭某某处缴获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发还失主。
2、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中央广场西面小巷中段商铺门口,见石某甲将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白色大菱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二被告人合力将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留赃自用。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谭某某处缴获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石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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