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预备党员,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于2020年8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村**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村**栋**单元**号。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出资500元购买毒品后,谭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雨湖区**乡**村**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刘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二)夏某某、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韩某某搬到其朋友吴某某租住的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间居住。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容留夏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第一次吸毒过后两三天,被告人韩某某容留夏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第二次吸毒过后两三天,被告人韩某某容留夏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花费1000元从韩某某手上转租了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屋。
2020年7月底,被告人夏某某容留韩某某、曾某某和外号“吊别”的男子在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8月初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容留韩某某、曾某某和外号“吊别”的男子在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容留曾某某和外号“吊别”的男子在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被告人韩某某、夏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夏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韩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韩某某、夏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谭某某、韩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韩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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