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2005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被告人谭某某提议,被告人谭某某、龚某某伙同唐某某(男,15岁)欲实施盗窃。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由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装125摩托车载被告人龚某某及唐某某在惠阳**街道办**小区**号旁小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豪悦HY****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5.46元)。得手后,上述三人继续来到惠阳区**街道办事处**物流园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无牌白色鬼火摩托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盗走。盗得的白色摩托车于次日被被告人以600元卖给**村**休闲会所对面的**车行。
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7时许、9时30分许发现被盗并报案。侦查机关于当日17许及18时许先后将被告人谭某某、龚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龚某某及均对其涉嫌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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