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4********,蒙古族,本科文化,民营企**,系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谭某某查询到2017年2月份G242利川市团堡至元堡段改扩建工程招标,打算借用几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03标段投标,谭某某分别与熊某某、谢某某取得联系,商定付费请二人帮忙借用资质。开标前夕,熊少林为谭某某借到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谢某某为谭某某借用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另外,谭某某让周吉平代表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谭某某系该公司利川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2月20日后,谭某某在恩施等待开标期间,得知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在参与投标,于是谭某某找到对方负责人余某某商谈,双方谈妥谭某某以人民币6万元价格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当即付给余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2月22日,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人民币5006.7982万元。之后,谭某某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新进行合作谈判,谈好由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谭某某分得人民币250万元。截止案发之日,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将该款支付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余某某、谢某某、熊某乙、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检察官助理:刘素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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