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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道**组**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8月底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通过捡拾路边发的办理信用卡小卡片添加了小卡片上的微信号,后因生活困难,在对方的指引下,主动来到一家名为“天鸿投资”的公司(已倒闭),与该公司约定由谭某某提供其本人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注册公司以及对应的对公账户、U盾、手机号码等,上述物品及账号交付给公司后谭可获得1900元报酬。之后谭在该公司人员的带领下,先后以谭某某的个人身份注册了包括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并作为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后谭某某在该公司要求下,办理广州**有限公司等两间公司相对应的对公账户以及U盾、绑定手机号码等,随后将上述五家公司的相关注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该公司后收取1900元的报酬。

经查,上述的广州**有限公司对公帐户(735472******)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共计404550元。其中:

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邹某某被诈骗款项流经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2848172**********,该账号收到赃款后转入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共计269970元。

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闫某某被诈骗款项流经银行卡号622848101**********,该账号收到赃款后转入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共计48180元。

被害人张某乙、程某某、林某某被被诈骗款项流经银行卡号银行卡号621226210**********,该账号收到赃款后转入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共计8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账户账单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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