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南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锦涛,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1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驾驶粤PX0****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货厢载有旋喷桩机,其顶点离地高度505cm,在货厢搭载乘客被害人覃某某)从华厦工业区二环路一街往华厦路方向沿二环路行驶,驶至东莞市桥头镇华厦工业区二环路漫亚厂路段时,货厢上的旋喷桩机与一条横跨道路属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分公司的电缆刮碰,导致旋喷桩机及乘客覃某某(男,殁年50岁,广西河池市人)从货厢上倒地,由此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