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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0********族,高中文化职业:驾驶员(准驾A2户籍地湖南省**土家族**************住深圳市**********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08年2月2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8月23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从汕头方向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627KM+90OM(即**农场**肚废弃的**加油站路段)处右转弯进入**加油站时,碰撞从同方向右侧车道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后,碾压谢某某,致谢某某当场死亡。经陆丰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谢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竟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如理妥民事赔偿,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1115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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