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山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鄄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鄄城县闫什镇闫什至临商公路二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闫什镇王非庄村北交叉路口处,因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乡村公路自北向南由鄄城县彭楼镇张庄村村民刘某某所驾并载其女张某、其子张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某轻伤二级、张谋轻微伤、张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两轮电动车照片、张育宁尸体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3.现场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交鉴字15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圣德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菏公物鉴(理)字【2020】040443号理化检验报告、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德衡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84号、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6.被害人陈述:刘谋某、张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腾达
2020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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