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排组**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3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6线攸县**镇**村**路段,因谭某甲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驾车进入对面车道时,遇尹某甲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谭某丙、谭某乙从相对方向驶来,致使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尹某甲当场死亡、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7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谭某甲户籍证明、尹某甲、谭某丙、谭某乙、尹某乙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谭某乙、谭某丙、谭某甲在攸县中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乙等人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赔偿凭证、到案经过;2.被害人谭某乙陈述、被害人谭某丙陈述;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奇
检察官助理叶彬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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