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释放,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木兰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其父亲谭某甲、其三爸谭某乙)从巧家县**镇往**镇**村方向行驶,14时45分许,该车行驶至巧家县**镇**村**路段下坡转右弯时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谭某乙现场死亡,谭某某、谭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谭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开证据记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