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8********,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英县人,住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9日仁寿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川******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仁寿县沿国道213线往成都方向行驶,19时48分,行至**镇**村**组,因操作失误,将行人周某某撞伤,后致周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82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