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宗申”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木门镇街道往九龙镇家中方向行驶,行驶至木门镇老街22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车辆滑到碰撞到路边玩耍的儿童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邓某某、杜某某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4、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血样鉴定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谭某某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
8、被告人谭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瑛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旺苍县九龙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96136****.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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