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街**组。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A•5****号小型越野客车以72.9 km/h的车速沿本区开发大道路中心绿化带以西第四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开发大道进黄埔东路以北663米处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粤A•5****号小型越野客车往西跑偏后碰撞在同车道逆行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且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确认,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经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9681.96元,涉案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6.书证;7.视听资料;8.到案经过;9.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迪庚
2019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22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6. 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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