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乙醇含量:329.09mg/100ml)驾驶桂M****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下称甲车)沿国道323线由巴马往田阳方向行驶,被害人雷某某驾驶桂M****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下称乙车)与甲车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407KM+275M处时,甲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乙车在避让甲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雷某某当场死亡,谭某某受伤,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开展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现已赔付被害人雷某某家属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廖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宁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田阳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7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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