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乡**村**组。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刘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董瑞瑞、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刘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苏J3****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朱某某等5人(核载5人)沿宿迁市宿豫区宿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宿泗线与顺椿路“T”型交叉路口处时,因对路况疏于观察,与同向行驶向北左转弯刘某甲(男,84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未保护现场,擅自移动苏J3****号轻型普通货车。后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盐城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告人谭某某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85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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