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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湘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洪江市黔城镇往**镇行驶。当日15时许,当车行至G209国道洪江市板桥村四组路段时,被告人谭某某发现前方行人詹某某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其在情急之下制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倒地后向左前方滑行,在滑行过程中将左侧接近道路中心线的被害人詹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詹某某受伤以及湘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谭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积极抢救伤员,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救护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谭某某跟着救护车赶至洪江市人民医院。交警赶至医院后,发现被告人谭某某有酒驾嫌疑,立即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1mg/100ml。民警对其抽血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9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害人詹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谭某某支付被告人詹某某的医药费用(减交强险内的1万元),以及后续治疗费用3万元,交强险外支付伤残、误工、护理、精神抚慰等费用30万元,此30万元分期支付2021年至2026年每年赔偿5万元。被告人谭某某得到了被害人詹某某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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