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乐加乐”KTV包厢饮酒。次日2时许,谭某某骑乘车牌号为琼BQ****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乐加乐”KTV回家,途经吉阳区224国道大茅部队路段时,追尾碰撞到与其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骑乘的车牌号为琼BK****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周某某受伤经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谭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29mg/100mL,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二人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周某某应负次要责任。经查,谭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被害人尸体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321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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