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6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5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B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龙岗区**街道**有限公司**物流园**主体项目部倒完泥土后,沿**快速路**辅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驶入**快速主道时,车身左后侧与沿**快速主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粤BD****号轻型封闭货车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损坏,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21日09时04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报警。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病检字第14号鉴定意见:张某甲符合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及锐性物体(如车窗玻璃)碰撞、刮擦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车鉴字第330号鉴定意见:粤BH****号车辆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粤BH****号车辆制动系静态鉴定、制动系动态鉴定、行驶系及车辆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车鉴字第331号鉴定意见:粤BD****号车辆转向系、制动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粤BD****号车辆行驶系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粤BD****号车辆照明信号装置不具备鉴定条件。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声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粤BH****号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04月10日05时35分许案发时段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时间2020-04-21 05:08:16.2至2020-04-21 05:08:36.0的最高速度为10km/h,该汽车行驶记录仪时间2020-04-21 05:38:36.0时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速度为0km/h,经度为114.14183,纬度为22.65236。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痕鉴字第557号鉴定意见:粤BH****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后部与粤BD****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前侧左部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函粤南[2020]痕函字第66号鉴定意见:粤BD****号轻型封闭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事故认定: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谭某某违法驾驶行为关联查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谭某某酒精吹气检测、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车损坏、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