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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轻型厢式货车沿开福区三一大道左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银盆岭大桥东路段时,因捡拾掉落在驾驶位的烟头操作不当越实线变更至右侧车道,遇汤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汤某乙停驶于右侧车道最右侧,发生湘******轻型厢式货车右前部与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汤某甲受伤、汤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跟随救护车送被害人去往医院,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汤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驾驶证、车辆等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汤某甲、袁某某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汤某乙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汤某乙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87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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