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家具地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行经仙游县度尾镇242县道17KM+200M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谭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9月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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