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村。2018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在326国道由马家湾往八里方向行驶,00时50分许,行至国道326线376K400M处(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湖路段),与行人田某某相撞,并致其当场死亡。经检测,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总计赔偿89万元,分十三次支付,到2025年12月30日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付某某、郑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谅解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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