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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村。2018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在326国道由马家湾往八里方向行驶,00时50分许,行至国道326线376K400M处(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湖路段),与行人田某某相撞,并致其当场死亡。经检测,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总计赔偿89万元,分十三次支付,到2025年12月30日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付某某、郑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6月15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谅解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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