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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吉A*****号黄色欧铃牌小型货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工路交汇处时,将行人徐某某撞倒致伤。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头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部复合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家属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徐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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