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l6线由顺昌往邵武方向行驶,行驶至316国道323km+450m路段时,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闽******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载余某某)相碰撞,造成王某某、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顺昌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谭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国珍

检察官助理:祖可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