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临朐县人,临朐县****职工。户籍地临朐县**镇**号,住临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朐县冶源镇三阳山村转弯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谭某某受伤、杨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等。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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