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510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加装雨篷的川H9****二轮摩托车,未经许可从事摩托运输营运业务。2020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搭乘乘客颜某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53岁)从歧坪镇场镇往白驿镇茶店村方向行驶,但未按规定为其提供安全头盔。当行驶至歧坪镇宋安村二组歧坪镇纸厂沟处,与相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川R8****特殊结构重型货车会车。两车停止后,杨某某示意被告人谭某某驾车先行,当被告人谭某某行驶至川川R8****特殊结构重型货车左侧时,其驾驶的川H9****二轮摩托车发生侧倒,致使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颜某某掉下右侧山崖受伤。颜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颜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是造成颜某某伤亡的直接原因。经苍溪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病情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法医学病理鉴定等鉴定意见;5.本案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谭某某讯问录音录像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昭彬
检察官助理:邢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391****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