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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包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丘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北侧路段时,与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某某因颅脑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乔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某某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晴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691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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