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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村**号。1995年5月31日因犯绑架妇女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7月30日减刑释放。200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湘CAH****小型轿车沿本区金山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山大道进多洲街七巷西77米对开路段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凤仪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二册、光盘二张。

3.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7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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