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5********,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桂A****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与英岭路交叉路口与韦某甲驾驶的桂A****6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韦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Y小型普通客车、桂A****6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警情详情打印、受案登记表(行政)、受案登记表(刑事)、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韦某甲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检察官助理:田 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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