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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河池市宜州区三岔镇往洛东镇方向行驶。同日19时50分许,行至**村**屯(G323线****km+***m)路段时,撞上行人韦某某,造成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谭某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法医鉴定,韦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谭某某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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