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Q*****二轮摩托车(司乘二人),从茶店子镇大井坪村九组沿南胜线往南坪方向行驶,13时许,行驶至大井坪村九组村民邓某某家院坝砍下公路时,车辆失控,谭某某临危操作不当,车辆驶入公路砍下,造成乘车人谭某乙当场死亡、驾驶人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谭某某拨打110、120积极施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谭某乙意外死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谭某丁的证言;3.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司)鉴(尸检)字【2019】0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税明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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