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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湖北省公安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E****7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载王某某从湖北省公安县出发,前往湖北省监利县。同日11时29分许,谭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监江高速连接线监利县**镇**村**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五本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谭某某在现场拨打120,并要求王某某拨打110报警,谭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传唤到案。经法医分析,死者赵某某符合腹部外伤致腹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符合鄂E****7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无号五本牌两轮摩托车后部发生接触;两车接触位置应位于现场由北向南快车道内。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人民币6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遗体火化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2020]法鉴字第008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第2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39号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5月5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3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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