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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车**,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2月11日我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B*****号重型自卸载**车由阳新县**镇**村往**市**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阳新县**村十字路口往**大道右转弯时与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费某某当场死亡及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费某某无责。

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费某某符合车祸致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的鄂******号重型自卸**车的整车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费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照片、第42022212020000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费某甲、谭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号),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号,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号);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阳新县 **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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