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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沿320国道由湘乡虞唐镇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1273.6KM地段时,与前方步行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后,刘某某又与沿320国道由湘乡市区往虞唐方向行驶的戴某某驾驶的湘C*****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湘乡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

2020年3月19日,谭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共计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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