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村**组**号。2020年1月2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湘C*****号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县景泉公路由湘潭县乌石镇往湘乡市方向行驶,途经乌石镇锦绣村泉塘组地段时,与同向前方步行的行人贺某某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贺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贺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颜平
助理检察员:蔡杰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27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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