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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号,现住耒阳市五里**组。因准驾不符于2018年1月1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准驾不符于2018年5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于2020年9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拥有C1型驾驶证)驾驶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号挂车沿G107线由东往西行驶,途径耒阳市**镇**村**组路段时,追尾撞到同方向行驶的陆某乙所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并从陆某乙身上碾压过去,造成两车受损,陆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谭某某当场驾车逃逸。经鉴定:死者陆某乙符合胸腹部及头部遭受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脏器及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元安葬费,双方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陆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陆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卫红

检察官助理:马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1册共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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