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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0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从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白龙村方向往杨庙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白龙村道(小地名:慢坡)处时,致被害人陈某某摔至道路左侧外农田坎上,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被送至医院就医,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安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安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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