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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28号

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万州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清晨,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沿万州区X552县道往关龙方向行驶。当日06时28分左右,谭某某驾车行驶至X552县道0Km+750m路段时,因超速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驾驶的摩托车与对向步行而来的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碰撞, 造成魏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经认定,谭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魏某某全部医疗费,并一次性赔偿魏某某护理费等费用3.2万元。谭某某的行为已取得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李  青

检   察  官  柯文俊

2020723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万州区**镇**路**单元**室(联系电话:152237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4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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