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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Q****5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杨某某从谭家坪村安置房沿209省道向来凤县方向行驶。17时许,谭某某驾车行驶至209省道78KM+800M处进入弯道时,因谭某某未集中精力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鄂Q****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鄂Q****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在摩托车后方正常行驶的渝A****L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安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渝A****L号小型面包车左侧车头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咸丰县公安局认定,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6.手机录像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慧敏

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来凤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58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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