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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队**号。2019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T06****号小型轿车沿我市石岐区龙腾路由莲塘东路往富丽路方向行驶至龙腾路6号对开路段时,未使用左转向灯、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掉头行驶,碰撞被害人杜某裕驾驶的粤THX96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杜某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杜某裕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不按规定掉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谭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5000元及丧葬费人民币46784.5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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